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f1deeb222c14c4ebbad4300695c3baf
留言时间:2025-11-11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A公司将自有资金借与B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季计提,于借款到期日随本金归还而一次性支付。 请问:A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述利息收入是按季确认,还是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确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