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所得税_A公司将自有资金借与B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季计提,于借款到期日随本金归还而一次性支付。 请问:A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述利息收入是按季确认,还是于…

宁波税务
2025-11-11
来源:12551网上留言

所得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f1deeb222c14c4ebbad4300695c3baf

留言时间:2025-11-11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A公司将自有资金借与B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季计提,于借款到期日随本金归还而一次性支付。 请问:A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述利息收入是按季确认,还是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确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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