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未依法依规将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列入信用中国税务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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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11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本人2025年11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 一:强烈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局 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①:根据2025年5月8日处罚决定书文号岩稅一稽罚(2025年)2号: ②:因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已达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目录的全部条件。 ③:投䜣该局、没有按照国家税收,稽查处罚法律法规,把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列进、并输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目录联合惩戒和信用中国联合惩戒。。 ④:截止到2025年11月11日止,该局自始至终。没有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输入该目录。 二:根据该局处罚决定文号: ①:因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已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立案条件。 ②: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人的投诉:①:依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和信用中国。 ②:督促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稽查局及时将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严重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17
答复内容:
已将工单转办至相关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5年5月8日对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5年5月12日送达,该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缴纳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有权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以上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截至2025年11月12日,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从2025年11月13日起可启动确定其为失信主体流程。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应向龙岩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并于纳税人签收告知书5个工作日后向该公司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书,该公司无异议后方能启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流程。公布流程需省局、总局审核后方能对外公布。具体情况已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