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公司股权A自然人转让给B自然人价格0元被税局认定价格偏低核定10万元申报交个税了,现在B自然人转让股_公司股权A自然人转让给B自然人价格0元被税局认定价格偏低核定1…

宁波税务
2025-11-12
来源:12538网上留言

公司股权A自然人转让给B自然人价格0元被税局认定价格偏低核定10万元申报交个税了,现在B自然人转让股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e0be77bf37f4b5983a61bec44d4f7d6

留言时间:2025-11-12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公司股权A自然人转让给B自然人价格0元被税局认定价格偏低核定10万元申报交个税了,现在B自然人转让股权给C自然人请问B的股权原值是10万还是0元?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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