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黄金销售柜台销售黄金给终端客户,该终端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若黄金柜台销售金条,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_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江西税务
2025-11-25
来源:12455网上留言

黄金销售柜台销售黄金给终端客户,该终端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若黄金柜台销售金条,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70c0a75e8249bfb07a4a012521a1aa

留言时间:2025-11-25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第11号《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只规定了三方关系如何开票,第一方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第二方是交易所注册的会员单位和客户;第三方是从会员单位购买黄金的单位。政策中规定了如果这3者发生黄金交易,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票的规定。 以上文件,只规定了三方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交易中,存在着不通过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购买标准金的行为,如果企业从不属于以上三者中购买金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规定:“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十一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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