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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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28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
我被评为高层次人才,是不是可以享受双十五的政策?要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规定:“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二)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四条规定:“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其业务开展应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相匹配。”、第五条规定:“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享惠资格认定程序 (一)相关人员名单汇总。根据享惠条件,省人才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内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企业或单位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省税务部门汇总符合行业范围的申请人员信息后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享惠人员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省营商环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其中营商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信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特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提供查询。……2.实际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以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醒,由本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提交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确认的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个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需具备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完备的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审批程序,完整的进出岛记录等要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省税务部门。……”、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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