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产出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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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28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房产在营改增之前拍卖取得,纳税义务也发生在营改增之前,但是房产发票开具和产权证办理都在营改增之后。这个房产出租可以适应简易征收?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12-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