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无法向提供劳务方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劳务方是否能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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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2-02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授课人员向工会提供劳务服务,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工会,但工会没有税务账户,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让授课个人在综合所得汇缴是自行申报缴纳吗?或者能让工会对应企业代扣代缴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12-0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