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用词的理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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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2-02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针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査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査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査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的规定内容,若实名检举人要求相关部门答复查处结果的,举报中心是否应当答复?还是说在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情况下,举报中心可以拒不告知? 换言之,若实名检举人要求相关部门答复查处结果的,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可以”一词?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12-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
......
第三十条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