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赏主播支出是否属于广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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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2-02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MCN机构,我司在直播平台上直接打赏自己旗下的主播,使直播间的数据更好,更容易吸引到自然流量。 想咨询下我们的这类打赏支出是否需要按照“广宣费”进行限额扣除,还是应以什么名目进行扣除? 此外,我们的打赏的主播分为两类,一类是主播账号属于公司,另一个属于主播个人,这两种情况对于广宣费的判定是否有不一样?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12-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