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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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2-05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房产公司开发一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中的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问,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物业用房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5-12-0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