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海南_关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问题的咨询_我司注册地址在海南主要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同时也有在境外投资成立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添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集聚发展的实…

海南税务
2025-12-0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关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问题的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615b2bfd4bc41589a80547126ebfbd0

留言时间:2025-12-09

纳税人归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

我司注册地址在海南主要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同时也有在境外投资成立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添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认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后可对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目录进行享惠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方面,单一业务收入占比不足60%、但多项业务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超60%且每项收入对应业务经营均可匹配鼓后类产业目录中产业项目的,也可作为享惠依据。请问,如果成功认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后,境外公司向海南公司分红的收入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可以与主营业务收入叠加后超过总收入60%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2-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界定指引》第109条规定:“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合格境内投资者(QDIE)境外投资、海外投贷基金和经省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建设。”
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断。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的“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专题——政策文件”模块查看海南自贸港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您可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鼓励类产业专栏”模块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界定指引》、《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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