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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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3 17:20
郑小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区域性税收政策,在扩面、减负、增效上加力度”的答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税务部门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落实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权限出台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落后,中小企业“补链”能力不足的问题
我局紧盯“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探索差异化帮扶措施,聚焦四类企业不同发展优势,探索个性化服务举措。深入发掘优质小微经营主体,定制个性化梯度培育方案,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选树优秀典型,因地制宜实施激励举措,激活发展动力,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链韧性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中小企业“补链”能力。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强化政策辅导宣传,在我省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方面贡献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