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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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1 09:12
赵春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驿站)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近期,国家已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等若干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的通知》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税务部门需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落实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权限自行出台支持零工市场(驿站)建设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支持服务零工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