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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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08:58
蔡根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征收高额滞纳金和利息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省人社厅,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计收滞纳金与利息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自2016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统一公布,我省在国家统一公布后调整职工个人账户利率。
二、滞纳金和利息的征收规则
(一)规范计收滞纳金办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省对企业欠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收了滞纳金,但各市州计收时间、清缴办法均不统一。2022年6月甘肃省上线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全省统一规范了计收滞纳金的办法。
1.统一了计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
2011年7月《社保法》颁布实施前,单位欠费不计收滞纳金。2011年7月《社保法》颁布实施后,滞纳金计收时间从欠缴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至办理补缴业务的上月底。
2.规范了清偿欠费和滞纳金顺序
欠费单位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清偿能力先缴纳欠费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可拟定还款计划后暂缓缴纳。
(二)规范计收利息办法
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个人账户利息按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单位缴费利息按照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个人欠费计收的利息全部进入职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欠费计收的利息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对建议的采纳及改进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加快研究和落实减免社保滞纳金的具体政策规定”等建议,我省目前在计收滞纳金和利息方面落实了以下几项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
(一)持续落实缓缴政策
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我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落实该项政策规定,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允许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13号中第二十一条)
(二)做好滞纳金政策衔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规定,我省对申请破产的欠费单位,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之日到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计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法定政策,目前从法律规定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来看,暂无滞纳金减免的规定,我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门在收到单位申请后,将按程序批准,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感谢您对全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切实平衡社保基金安全与企业负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