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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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09:13
逯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助力我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化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的相关税收政策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支持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收益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四项,具体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技术发明成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对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的答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要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省级层面无权出台或调整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梳理包括建议在内的相关诉求,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正式渠道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