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提案答复_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3号建议的答复_关于在未利用土地上的光伏发电项目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

提案答复
2025-07-24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3号建议的答复

网址: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5/7/24/art_56_448728.html

发布时间:2025-07-24 09:04

任强、金荣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未利用土地上的光伏发电项目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将相关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光伏发电项目在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地上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土地不属于上述应税的农用地范围,因此在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涉及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对光伏发电项目在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地上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中我省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作为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开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近年来,根据国家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控制新减免税,并逐步缩小原有优惠范围。对于光伏发电产业,国家先后出台了增值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并给予了电价补贴,政策倾斜较大。我省根据授权,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一至十个等级,对应税额分别为年税额18元每平方米至1元每平方米。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按照“征收标准1元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最低征收标准。

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且不属于免税的特殊情形,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现行财税体制,地方政府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出台税收政策,即无权对光伏发电项目在荒滩、荒漠、戈壁、荒山等未利用地上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一步,对于你们所提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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