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H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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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31 09:17
董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两带来(十四次)——关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当前,国家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配置、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已出台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农业发展。其中,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根据《契税法》规定,“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近年来,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在贯彻落实好农业领域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下实功,将政策红利精准“滴灌”农业经营主体,全力推动其不断发展壮大。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