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54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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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6 08:33
张自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税收痛点,提振甘肃经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公立医院医疗收入是否应纳入企业所得税范围征税”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公立医院应就其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税,其中: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在5项收入范围内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关于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关于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的免税收入。
1.非营利组织及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规定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以下五项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公立医院作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医疗收入除不征税收入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外,均属于应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不再要求企业缴纳结构性存款利息的增值税”的答复
(一)结构性存款的概念及判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
1.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金融商品增值税征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结构性存款是否征收增值税,主要依据银行合同是否明确承诺属于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如属于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其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