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提案答复_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_关于加快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提案

提案答复
2025-08-26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

网址: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5/8/26/art_56_448721.html

发布时间:2025-08-26 08:45

王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时按照不超过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甘肃省不在本次试点范围之内。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确定了36个先行试点城市开展个人养老金试点工作。我省庆阳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之一。

2024年12月1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养老金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配套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链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规定,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保险期限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综上所述,自2024年度起,个人只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在银保行业平台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即可以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税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我省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参保层次开展分析评估,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同时,在全面落实好现有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上下实功,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效路径。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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