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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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6 08:49
鲁逢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定水资源税分类体系,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建立合理的分税额体系,合理设定水资源适用限额”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目前,我省对于水资源税征收的适用政策为,2024年12月20日下发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水资源税设置分类税额体系:按征税对象不同,分为地表水、地下水两个税目,每个税目下均设置“取用水行业”和“特殊取用水”两个子项。其中:“取用水行业”设置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特种取用水和其他行业4个子目,其他行业分为石油生产和非石油生产;“特殊取用水”设置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水源热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地表水)、水力发电(地表水)和疏干排水(地下水)共5个子目。综上,我省水资源税目前已根据不同用水类型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分类税额体系。
二、对于“加大税收减免力度”的答复
按照《通知》规定,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除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水许可水量超100万立方米外,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为取水许可水量。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免征收水资源税。目前,按照《办法》授权及《通知》明确,我省已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及水资源税税收减免做了明确规定,省税务局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水资源税改革正在推进阶段,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建立阶梯式水资源税征收模式”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反映,配合开展可行性调研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