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1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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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6 08:51
鲁逢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超贫磁铁矿开发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目前,我省对于低品位矿资源税的适用政策为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其明确规定,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超贫磁铁矿在符合低品位矿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规定,低品位矿资源税政策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务部门无自行给予减税或免税政策扶持的权限。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落地现有的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动态优化服务举措,支持超贫磁铁矿规模化生产。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