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六 加拿大籍教师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一、案例概要
中国境内H大学与加拿大籍教师A先生签订聘任合同,H大学就支付给A先生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扣缴申报时,A先生认自身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报送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等资料,办理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税款,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积极沟通,H大学与A先生均积极配合处理。
二、相关事实
2013年2月,H大学与加拿大籍教师A先生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H大学代扣代缴了A先生个人所得税。2014年12月,A先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等资料,办理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享受中加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待遇。
三、处理过程
2016年7月,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后续管理时,发现有一名加拿大籍教师享受中加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待遇,而中加税收协定中没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因此,判定这是一起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免税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同H大学联系沟通,向其宣传、辅导了中加税收协定以及有关的税收政策文件,同时告之加拿大籍教师A先生应补缴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的个人所得税39万元。H大学和A先生对相关政策表示认同,并积极配合后续处理。
四、案例点评
截至2019年9月,我国已签署110个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和税收协议(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这些税收协定所涵盖的条款并不相同,比如中加税收协定等税收协定没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另外,不同税收协定对同一款的规定也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协定定要先认真查阅相关税收协定,了解该税收协定有没有包含与需要的业务有美的条款,以及条教的具体内容,从而有效避免税收协定的不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