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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广西 | 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由谁申报环境保护税? |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由谁申报环境保护税? 更新时间:2025-10-23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40725001051736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全部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全国 关键词: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文本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上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查看详情 地方补充 江苏 您好,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广西 您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施工扬尘的纳税人为施工单位。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施工的施工方应与《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保持一致。 |
| 北京 | 12366网上留言_北京_环境保护税 | 环境保护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83b36ae92174ac5862f31b1e193e03e 问题名称: 环境保护税 留言时间:2021-06-04 纳税人归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6-04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九、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
| 江苏 | 江苏留言公开_环保税的纳税主体 | 环保税的纳税主体 留言时间:2023-06-26 答复时间:2023-06-27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想咨询一下环保税是应该由房地产企业交纳,还是应该由承包的施工企业交纳?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交通道路建设属于政府市政工程,由施工单位交纳,房地产企业的环保税是否也应该由承包的施工企业来交纳环保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中国税务报 | 中国税务报_施工扬尘应由哪方缴纳环保税_朱冬_2018年08月03日 | 施工扬尘应由哪方缴纳环保税 2018年08月03日 版次:07 作者:朱冬 环保税开征以来,不少地区征纳双方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由哪方缴纳环保税持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是施工方,也有观点认为是建设方。本文就此分析并提出相关征管建议。
环保税纳税人如何判定
应当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扬尘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就是相应的纳税人。主流观点认为,施工方是直接排放扬尘的主体,理应是环保税纳税人,此外,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建设方是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
向建设方征收环保税的成因分析
虽然大部分观点认为施工方是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却对建设方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降低征管成本的需要。由于建设方通常是固定业户,而施工方有不少是非固定业户,而且,许多工程中施工方是多方,而建设方只有一方。因此,对施工方进行扬尘环保税征管,显然要比对建设方征管付出更大的成本。
2.受原排污费征收模式的影响。许多地方原来在征收施工扬尘排污费时,征收对象往往确定为建设方,现在虽然改成环保税,但仍沿袭了原有的征收模式。
3.建设方应对建设项目总负责。有观点认为,建设项目是由建设方投资,应税扬尘是由建设项目产生,其相应的环保税自然应由建设方总负责。建设方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管控。
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如果判定纳税人为建设方,征管自然较为便利;但如果判定纳税人为施工方,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立法明确建设方的法定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目前,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规定,故只能在今后通过立法来明确建设单位对环保税的扣缴义务。
2.由税务机关委托建设方或住建等部门代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鉴于建设方以及住建等部门的便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建设方或住建等部门代征环保税。
3.税务机关自行征收或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征收
施工方除了应缴纳环保税外,还应当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但环保税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有可能不同,因为环保税是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固定业户一般是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固定业户一般是应税行为发生地。因此,当环保税和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而当两者不一致时,则可由环保税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