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辽宁_企业以代理人身份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请问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一致吗?

2020-12-1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企业以代理人身份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请问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一致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267cc34e4848f9ac870194b0137df7

问题名称:

企业以代理人身份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请问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会计一致吗?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归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我是一家商贸公司,采取联营模式经营,在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商场分配的专柜销售商品,收款开发票统一由商场名义完成,月末商场与供应商按约定的比例分层,供应商按扣除分层比例给商场开发票,比如商场对外卖100元,约定分层比例2:8,那么供应商给商场开具80元发票。商贸公司在会计上以代理人身份按新收入准则净额法确认收入20元(100-80),请问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来确认?是按100元确认还是与会计确认一致?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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