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安置用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2020-12-18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安置用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d4c128645e2481f943ecb1df4a87923

问题名称:

安置用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我公司开发一政府回购用于安置的的地块,只有小部份面积自行销售,请问这类型 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贵公司是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可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阅读1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