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问答_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问答选登
2025-10-13
来源: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10-13 09:07:45

网址: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34802248/content.html

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可以使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请问规定里面的债转股是仅仅指企业原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还是指类似AIC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义,可以通过实施机构(保险、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去操作的市场化债转股?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5-10-13 09:07:45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中的“债权”原则上指的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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