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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