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原发票专用章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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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原发票专用章的效力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3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税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未刻制新章的情况下,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8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因此,发票专用章中号码应与纳税人识别号,即变更后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一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