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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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12-23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请问下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必须填写全的信息吗?销售方没有填写开户行及银行账户,这张发票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8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规定未要求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必填。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