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青海_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1

2021-01-0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1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8af40221e047e78ae42129a29e402c

问题名称:

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所得税处专家的咨询1

留言时间:2020-12-28

纳税人归属地:青海

问题内容:尊敬的专家好:

我们对国家及青海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的投资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生效法规政策进行了搜集、整理、学习和归纳,现将我们的学习成果向专家汇报并进行相关咨询,期待专家不吝赐教:

一、“国发[2000]1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另附】

国务院与2000年6月20日发布国发[2000]16号文件,明确: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国发[2000]16号文件重要提示:国发[2000]16号文件明确了个独、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再是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文件另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9月19日联合发布“财税[2000]91号文件”,文件主要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未完待续】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4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就该文件您未提出具体疑问,无法给予相关作答,建议您就此文件需得到的答复,拨打12366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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