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从价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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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从价计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归属地:西藏
问题内容:老师好:
我们是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经查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可知,我区资源税中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现咨询自采自用石灰岩从价计征资源税的价如何确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30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2.实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