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的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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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合伙企业的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31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一、事由:我司基金为合伙人制,报表中误把合伙人出资列入实收资本科目。现税务局要求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我司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该基金可以不缴纳该税。
二、依据:(1)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3)2018.11.1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答复:您好,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