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产品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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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期权产品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3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向证券公司购入一种雪球式期权产品,收益跟股票标的挂钩,我们只是在证券公司账户存入一定保证金,根据股票涨跌情况计算收益,不存在转让情况,持有期间股价稳定在下限价格1和上限价格2之间,我们持有收益=约定利率*持有时间/365,如果股价跌破下限价格1,持有收益=股票价格与下限价格的跌幅。这种期权产品持有到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需要是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买卖期权产品属于其他金融商品,如果合约界定为保本的期权产品持有到期,到期赎回不用缴纳增值税,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期权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