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同一个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

税费知识库
2024-08-08
来源:电子税务局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同一个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

更新时间:2024-08-08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20915001411831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企业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国际税收->税收优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地区:全国
关键词:税收协定, 商业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一般规定, 问题解答->国际税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一般规定
文本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按本项规定,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仍构成常设机构。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这里所说的“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二、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四、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查看详情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二)根据第(二)项以及第二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该行为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按本项规定,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仍构成常设机构。
3.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这里所说的“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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