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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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8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同一自然人名下有多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按收入的10%核定应税所得率,然后按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底终了后需要将这几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1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