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提供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4-10-10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20916001992470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场景标签:非居民境内提供服务
纳税人类型:企业, 非企业单位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国际税收->税收优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地区:全国
关键词:服务, 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 派遣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解答->国际税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
文本
您好,一、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二、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查看详情
一、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查看详情
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