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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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留言时间:2021-02-18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规定:“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
1.根据该文件规定,营改增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是否属于该文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不属于,请说明理由。
2.根据该文件规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办公楼,其购置后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如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该支出是否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特别说明:1.该问题在2020年2月5日提交,2月18日答复。但是,答非所问。请针对提问做出明确回答,如继续敷衍回答,我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
2.解答内容请公开。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3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取得重置成本评估价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咨询人也可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