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总分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该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费知识库
2024-07-25
来源:电子税务局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该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更新时间:2024-07-25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40725001781319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企业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全国
关键词: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印花税, 问题解答->印花税->征税范围
文本
您好!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如非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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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充
河南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
一、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融资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四、证券交易。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需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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