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什么税种?

税费知识库
2024-11-20
来源:电子税务局

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什么税种?

更新时间:2024-11-20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20827001860569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不动产交易
纳税人类型:自然人
知识形式:文本, 图片
事项标签:
地区:全国
关键词:个人, 税费种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问题解答->印花税->税目税率->产权转移书据, 问题解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问题解答->契税->应纳税额计算, 问题解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计算, 问题解答->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 问题解答->非税收入->地方教育附加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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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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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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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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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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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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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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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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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地方补充
广西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广西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附加税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三)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购买方】
一、契税
(一)广西契税税率为3%。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注意: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调整后政策规定的,可按新政策执行。)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注意: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调整后政策规定的,可按新政策执行。)
(四)自2016年2月22日起-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自2016年2月22日起-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青岛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02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首次转让在青岛的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按照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转让青岛市其他住房按照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购买方】
一、契税
(一)青岛契税税率为3%。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四)自2016年2月22日起-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自2016年2月22日起-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个人购买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内蒙古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种:
购买方:
一、契税
(一)内蒙古契税税率为3%;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销售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非自建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销售额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对应的附加税也无需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内蒙古地区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各盟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河南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非自建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征
(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二)增值税免征的,附征随之减免。
(三)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购买方:
一、契税
契税按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税率百分之三计算。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1.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不论面积,均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安徽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种:
【销售方】
一、 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 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 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 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 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 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 遗赠人。
(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 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但个人购买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交易合 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 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 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 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 7%计算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 3%计算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 2%计算缴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购买方】
一、契税
(一)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 夫妻 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但个人购买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交易合 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 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 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厦门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02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首次转让在青岛的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按照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转让青岛市其他住房按照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可以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购买方】
一、契税
(一)厦门市契税税率为3%。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四)自2016年2月22日起-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自2016年2月22日起-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个人购买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青海
您好,个人之间买卖住房,买卖双方涉及以下税费种:
销售方:
一、增值税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非自建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征
(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二)增值税免征的,附征随之减免。
(三)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购买方:
一、契税
契税按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税率百分之三计算。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1.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不论面积,均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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