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所立书据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股权转让书据?
更新时间:2024-11-26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41119001631339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合伙企业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键词:关键词, 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印花税->征税范围, 问题解答->印花税->税目税率->产权转移书据
文本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人份额为财产份额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书据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因此,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书据,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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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