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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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1-03-30
纳税人归属地:黑龙江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么,请问: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型),例如:团体重疾补充医疗保险。其支出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30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