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收到省人社厅拨付的优秀个人和团体奖励经费,全部用来奖励优秀个人,请问是否符合免税政策?(湖北)
更新时间:2025-02-13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50213001924306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自然人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湖北省
关键词:省人社厅, 优秀个人和团体奖励经费, 免税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文本
您好,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不包含省级下属政府部门,因此所述情形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由单位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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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