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广西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独资企业投资者整体转让独资企业资产、变更投资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整体转让个体工商户资产、变更经营者应当如何计税?

税费知识库
2025-03-03
来源:电子税务局

广西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独资企业投资者整体转让独资企业资产、变更投资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整体转让个体工商户资产、变更经营者应当如何计税?

更新时间:2025-03-03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30430001228127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键词: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 合伙企业, 整体转让, 独资企业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文本
您好,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独资企业投资者整体转让独资企业资产、变更投资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整体转让个体工商户资产、变更经营者应当按下列规定计税:
一、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无论是否已实际分配给投资者、合伙人和业主,均已征收经营所得。
二、为避免重复征税,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企业整体转让),其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应当按照合伙人持有的企业净资产份额(独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财产原值,而不应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财产原值。但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征收经营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此仍然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财产原值。
举例1:合伙人甲将其持有合伙企业A30%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转让收入为100万元。合伙人甲转让前,该合伙企业净资产为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合伙人甲实缴出资30万元),那么合伙人甲转让财产份额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款为多少元(不考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收入-原值及合理费用)*20%=(100-200*30%)*20%=40*20%=8万元。
举例2:合伙人甲将其持有合伙企业A30%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转让收入为100万元。合伙人甲转让前,该合伙企业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合伙人甲实缴出资30万元),那么合伙人甲转让财产份额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款为多少元(不考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收入-原值及合理费用)*20%=(100-30)*20%=70*20%=14万元。

答复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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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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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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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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