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税费知识库_总部在北京,江苏省内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发放工资。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人数和工资?

税费知识库
2025-03-24
来源:电子税务局

总部在北京,江苏省内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发放工资。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人数和工资?

更新时间:2025-03-24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50116001358174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企业, 非企业单位,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地区:江苏省
关键词:总公司, 分公司, 残疾人, 保障金, 残保金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非税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本
您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根据省局残保金政策解释口径,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收残保金。
由于分公司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分公司应以员工人数和总公司发放的工资金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复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查看详情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各地在设置征收比例时,要考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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