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中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更新时间:2025-06-24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20916001459556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全国
关键词: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率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 问题解答->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文本
您好,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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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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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