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收到了单位发放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5-04-21
适用范围:国家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20917001753330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全国
关键词: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征收范围
文本
您好,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查看详情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地方补充
深圳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