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款开票,价外费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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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赔偿款开票,价外费用的判断
留言时间:2021-05-06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我司租赁货物给别的公司,约定对方租赁期满,不能如数归还或者有损坏,收取赔偿款。我司已按照合同如约供货,但是对方还货时有损毁丢失。但是这是对方自己保管不善,最终我方收取赔偿金,算不算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如果开具,税收编码应该属于服务类还是货物类赔偿金?因为这是租赁服务,产生的货物款赔偿。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08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及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增值税销售额的一部分。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劳务、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押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取得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金等收入应分如下情况区别对待:
①根据约定,由于购买方(包括承租方、受让方等)违约且交易事实已发生或者交易中止的,销售方因此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不予退还购买方的保证金收入,应依交易具体履约事项所对应的征税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比如,农户将土地出租给建筑企业用作施工场地,其收取租金并附带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②根据约定事前交纳的保证金,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本问题中的建筑企业收取对方参与投标所交保证金后,因投标方违约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因无交易事实发生,其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不征增值税。
③单位或个人取得事前无约定的赔偿性收入,不征增值税。比如,某采油厂突发输油管道破损造成农户青苗受损,该农户收到的青苗补偿费不征增值税。
④单位或个人虽不以销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前提,但根据事前约定因对方发生特定行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而取得的赔偿性收入,应按销售业务处理,征收增值税。比如,顾客造成酒店物品受损,酒店按公示的价目表取得的赔偿金,应按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