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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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留言时间:2021-05-10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我司有些折旧年限已到期,且累计折旧已折完的旧固定资产不可继续使用了,做报废处理,那这些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这些资产购入时进项税已正常抵扣。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2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因使用年限到期后正常报废处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指的非正常损失。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