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青海_股权收购后,房产土地更名是否需要纳税

2021-05-31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股权收购后,房产土地更名是否需要纳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a6c3e92bcba4a30a99e07a0cb4ad449

问题名称:

股权收购后,房产土地更名是否需要纳税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归属地:青海

问题内容:我司在法院拍卖平台股权收购了公司A100%股权,收购后将A公司改名为B,因此房产土地证对应需要修改名字,在修改过程中是否为权属变更,股权出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受让方缴纳契税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31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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