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09-24
适用范围:省级
基本信息
资料简码:W250620001016533
知识类别:问题解答
行业类型:所有行业
场景标签:
纳税人类型:全部
知识形式:文本
事项标签:
地区:宁波
关键词:
业务主题标签:问题解答->社保费->其他规定
文本
您好,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前分别向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现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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